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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3 167 次浏览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李招文、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及第三人华融广东自贸区投融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4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以620613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2019年3月15日为4344291元;以604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判项时,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张腾锦持有的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9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在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判项时,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李招文持有的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腾锦、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对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429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250元,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4995元,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李招文、张小建、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9255元。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海丽斯实业有限公司特此公告。